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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晶哲、戴优升 农业转型过程中的技术剥离:基于稷县植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的研究(上)

2025-08-15 07:19:52 小编

  

梅晶哲、戴优升 农业转型过程中的技术剥离:基于稷县植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的研究(上)

  戴优升,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社会学系博士,云南民族大学社会学院教师。

  本文从农业生产中农民的技术应用困境角度切入,探讨农业转型过程中农民与农业技术的关系变迁。基于对河北省稷县植保技术推广的案例考察,本文指出,农业技术推广的项目运作推动了农业技术从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移。通过重构农民的实践技术和提高现代农业技术的获取门槛,实现了专业知识对实践知识的替代;通过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不断挤压以互助互惠为核心的熟人服务的生存空间,实现了技术服务中经济关系对社会关系的覆盖。农业技术的知识性剥离与社会性剥离,导致技术本身和技术服务与农民的双重脱节。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小农群体的现代化,应当重视小农户的技术需求,重构以小农户为核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最终实现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现代化。

  8月是华北平原的农闲时期,也是农民满怀希望、迎接丰收时节的最后阶段。这时华北平原的夏播玉米经过出苗、拔节、小喇叭口、大喇叭口等生长阶段,正进入对产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抽雄吐丝期,按照正常的生长规律,一个多月之后玉米将进入完熟期,就可以收获。然而,2019年8月的河北省稷县并没有像往年那样轻松闲适,一位外来的“不速之客”——草地贪夜蛾(以下简称“草贪”)让全县进入“战时”状态:稷县成立了由县长担任组长的“草贪监测预警与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局组织植保站、技术站的高级农艺师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依托具有大型植保机械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科技公司组成草贪应急防控队伍联盟,出动植保无人机开展草贪防治工作。

  然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农业科技公司的技术服务并未有效缓解紧张的氛围,农民因为难以及时获得无人机防控(以下简称“飞防”)服务而焦急万分。玉米生长后期虫害的发生会严重影响产量,防治越及时,效果就越好,但因为植保无人机的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所有农民的防治需要,而农民自己也无法决定防治顺序,所以只能焦急等待。据了解,稷县的植保技术历经“肩上背”(手动/电动喷雾器)和“地上跑”(三轮/四轮自走式喷杆喷雾机)两个时期,并于2012年开始进入植保无人机参与病虫害防治的“天上飞”阶段。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均由农民自己用喷雾器进行农药喷洒,那么,现在农民为何不再自主防治病虫害,而是等待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飞防服务呢?这就是本文将面对的经验问题。

  更进一步说,是农民因为辛苦劳累不想背喷雾器,还是只能使用农业科技公司的飞防服务?虽然这一时期使用喷雾器打药的确存在困难,比如,“玉米已经一人多高,背着喷雾器举着胳膊打药非常辛苦,重点是很难打到关键位置”(农业局WJF,访谈时间:2019年8月23日),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的治理行为。首先,因为稷县正在创建“绿色防控示范县”,只有应用大型植保机械,使用登记名录中的低毒高效农药,才能在降低农药使用量的情况下有效防治病虫害;其次,也因为相关部门“对农资零售店监管越来越严,农民很难买到高毒但高效的农药了”(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由此看来,无论是为了达到更好防治效果,还是为了完成创建任务,农业科技公司的技术服务都成为农民的最佳选择。

  上述案例呈现了一个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技术应用困境,背后指向的则是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吊诡的是,长期以来,中国致力于通过农业技术的推广与扩散实现技术为民所识、为民所用,结果却没有使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得到强化,反而使二者逐步脱节。农民与农业技术为何会脱节?这一过程又是如何实现的?这一结果又会如何影响农民的农业生产与社会关系?围绕这些问题,本研究尝试通过对稷县农业技术下乡史的历时性考察,并以该县植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为案例,揭示这一过程背后的深层原因与运作机制。本文试图表明,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嵌入关系并不必然通过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而实现。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虽几经变迁,但农业技术始终能够通过不同方式嵌入乡土社会。然而,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随着农业技术嵌入乡土社会类型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农业技术与农民的距离也变得越来越远。

  在宏大的现代化话语体系中,作为农业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农业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节约劳动力和土地来突破自然禀赋的限制,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林毅夫,2008:145-146),推动农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舒尔茨,1987)。几个世纪以来,无论是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还是新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都对世界范围内的农业转型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陈义媛,2019a)。传统社会的农业技术不仅来自于政府的推广,更来自于农业生产者基于实践经验的改良,技术创新呈现多方交流的过程(罗杰斯,2002:122),农民以技术的发明者与使用者的双重身份而存在;现代社会的农业生产则高度依赖科学技术,农业技术由专家研发,农业器具由专门的工业企业生产(珀金斯,1984:45),由此在农民与农业技术之间产生了“技术距离”(桑坤,2020)。但是,技术距离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农民与农业技术的脱节,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推动农业技术下乡的方式消弭这段“技术距离”。

  围绕农业技术的落地与应用,目前已经出现了大量对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研究。农业技术推广旨在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等方式,将技术传授给农业生产者并引导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张仲威,1996)。新中国成立伊始,为实现包括农业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在内的“四个现代化”战略目标,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与技术推广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强制性变迁”机制认为,国家会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技术的变迁(林毅夫,2008)。无论是通过建立人民公社、推行合作化运动,还是建立以县为重心、以“中央—省—市—县—乡”为基础的“五级一员一户”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都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被严格推广到农业生产中(常利兵,2019)。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政府与分散农户对接困难问题在技术推广过程中日益显现,即使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经过多次“收放”改革,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网破、线断、人散”的问题(黄季焜等,2009)。在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悬浮于乡村社会的情况下,农业技术如何实现下乡呢?有研究指出,国家力量隐退的背后是市场角色的逐渐崛起,商业性的农业技术推广力量在农业技术下乡中占据重要位置(冯小,2017)。各大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商和地方零售商为农民提供了丰富的商业性农业技术资源,既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具体生产资料的销售,也包括生产过程中技术难题的咨询解答。在这一时期,农业技术从公共物品转变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陈义媛,2021),农业技术通过农资商店农资捆绑销售的方式进入乡村社会并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

  进入21世纪,中国农业转型也开始驶入“快车道”,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崛起为农业技术下乡注入新兴力量。政府不断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力量在技术推广中的作用,积极建立和完善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技术服务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技术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孔祥智等,2009;楼栋、孔祥智,2013)。从技术服务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力量为小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既是国家面对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弱化的无奈之举,也是农业转型背景下国家因势利导、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能的创新举措。面对“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与农业从业人员兼业化、农业生产需求多元化的现实状况,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播种、病虫害防治、机械化收割等技术服务,可以在维持家庭农业完整性的前提下(Igata,et al.,2008),方便小农户开展农业生产,降低劳动强度(韩启民,2015)。这不仅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农业要素配置方式(芦千文,2019),也是在“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下兼业农户的一种理性选择(黄宗智等,2012)。

  综上所述,无论是技术推广还是技术服务,无论是技术获取的公益性还是技术服务的商业性,农业技术都能通过不同方式进入乡土社会并应用于农业生产。现有研究其实都指向了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较少关注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或者将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等同于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默认农民对于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为既定事实;或者将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隐匿起来,似乎只要把农业技术运用到农业生产过程中,就意味着解决了农业技术应用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贺雪峰,2017)。本文则是强调,虽然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蕴含于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中,但两者在组织形式、生产关系等方面存在本质不同,后者掩盖了技术应用过程中前者的变化,忽视了技术变迁对农民家庭生计、农民群体分化等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抽离出来单独分析。

  近年来,部分研究已经开始关注隐藏在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关系背后的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一方面,从“技术创新扩散理论”和农业社会学的研究视角看,技术变迁“不仅是一个技术事件,也是一个社会过程”(罗杰斯,2002:4),农业技术下乡不仅意味着将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更代表对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重构。虽然农业技术表面上是“一个信号和一种手段”,却发挥着构建人与人关系的重要职能,进而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和一个新的经济体系”(孟德拉斯,1991:139;白馥兰,2017:7)。农民只有将技术内化为生产技能,通过亲身实践应用于生产过程,实现技术的在身性和在体化(艾约博,2016:233),才能实现技术世界与农民生活世界的深度融合(叶敬忠、王为径,2013),推动农业技术真正嵌入乡土社会。

  另一方面,虽然技术服务供给的社会化与市场化仍然可以将农业技术应用于生产,但技术实践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服务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实现技术应用,对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不再成为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的必要环节。从农业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技术服务的本质是一种隐蔽的农业资本化,遵循资本对农业进行改造、获取农业剩余并实现资本积累的逻辑。无论是通过技术进步破解资本侵入农业生产自然障碍的“曼-狄金森命题”(桑坤,2019),还是在技术加持下强化工业资本对农业领域渗透的“占取主义”和“替代主义”(Goodman,et al.,1987),都体现了资本对农业的改造和对小农户的排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目的并非帮助其掌握技术,而在于通过资本裹挟技术的方式从内部占取农民尽可能多甚至全部的农业剩余(陆自荣,2020),即农民被迫持续增加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现金投入以购买技术服务,最终导致家庭农业对资本的高度从属(严海蓉、陈义媛,2015),对“生产什么,用什么方式生产,都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张慧鹏,2016)。在具体实践中,“公司吃农户”“大农吃小农”等现象比比皆是(陈义媛,2016;陈航英,2019)。

  我们发现,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强调从农民的生计模式(强舸,2013)、农民的内生动力(陈辉等,2016)、农民的社会文化系统(熊春文,2017;付伟,2020)等方面关注农业技术的应用过程。这些研究提醒我们,如果忽视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掌握和应用,技术变迁或将进一步加剧农业资本化的进程。虽然上述研究关注了技术服务背后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的问题,但并未对形成机制展开充分研究。本文将从技术的知识性剥离和社会性剥离两方面分析这个问题。

  技术的“社会形塑论”认为技术并不外在于社会系统,技术的内容渗透着社会的因素。技术的创新与扩散并不仅仅是技术本身的演变过程,更是一个经济、政治和社会过程,牵动着整体的社会(MacKenzie and Wajcman,1999)。事实上,任何技术都天然附着知识性和社会性,知识性体现了技术延伸人类认识、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增进了人们对自然世界和生活世界的知识积累;社会性意味着技术得以产生、维系和发展必然嵌置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正因为如此,白馥兰(2017:207)才将技术视为社会—物质系统,既包括体系化的技能和设备,也指涉人力、理念和制度等要素。在她看来,技术不仅能生成客观实在的物品,也在构建相关联的社会关系,促进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在分析中国古代的农业技术发展时,白馥兰(2017)揭示了农业技术除了作为技术性存在之外的其余面向,比如提高农业产量、稳定政权、强化社会治理等社会意义。斯科特(2004)通过探究各类试图增进人类福祉的项目缘何走向失败的问题,凸显了寓于这一过程的技术正当性和社会收益之间的悖立。总之,技术服膺的是“技术—社会”双元逻辑,所凝结的知识性有助于技术获得正当性,而社会性是指技术嵌入微观具象的社会,遵从一定的社会运行规则。因此,在分析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将技术的知识性和社会性割裂开来,而需要看到技术背后的鲜活社会,挖掘技术与社会的链接机制。基于上述对技术的认识,我们尝试将“嵌入”的理论视角引入农业技术和社会系统的分析视野。

  “嵌入”是本文借以分析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关系的核心概念,有研究借此概念来描述两个事物间相互衔接与互动的过程,或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状态(王名、张雪,2019)。作为来源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性概念,“嵌入”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波兰尼(2007)在《大转型》中对经济与社会关联性的阐述。波兰尼笔下的“嵌入”是指经济附属于社会的状态,强调经济活动对社会系统的“嵌入性”有赖以形成和维系的道德基础。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进一步从社会网视角研究经济行为背后的“嵌入性”问题,他认为经济行为紧密嵌入于社会关系结构,并将嵌入性划分为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两种类型。随着嵌入理论的发展及其应用情境的拓展,越来越多的研究将其应用于经验分析(王名、张雪,2019;陈蕾、姚兆余,2023),为深化农业技术和乡土社会的关系认识提供了重要视角。不过,现有研究多聚焦于“嵌入”的具体形态刻画,忽视了对嵌入背后的深层机理的剖析,同时也未重视引入“时间”变量捕捉不同时期农业技术嵌入乡土社会的具体形态变迁(桑坤,2019)。我们认为,农业技术嵌入乡土社会的具体形态呈现动态演变趋势,遵循的动力机制和生成的社会后果也不尽相同。受启发于有研究所揭示的“嵌入性”的多重维度(Zukin and Dimaggio,1990:1-36;陈蕾、姚兆余,2023)以及对技术双元逻辑的认知,本文结合稷县的实际情况和理想类型划分方法,将农业技术嵌入社会的表现形态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划分为组织嵌入、市场嵌入和资本嵌入。在经验分析部分,我们发现,农民在组织嵌入和市场嵌入两个阶段仍然掌握着农业技术应用的主导权,而在资本嵌入阶段,农业技术与农民出现脱节,产生了斯科特(2004)所关注的技术转移现象。

  农业技术与农民脱节在本质上是一个技术转移和再分配的过程。新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过程理论”聚焦工业领域,将生产过程视为“形塑工人的关键场域”(Burawoy,1985)。通过对“生产的隐秘之处”的探究,马克思(2004)指出,资本主义大工业把生产过程分解成固定的流水作业形式,工人不再需要操作技术,只需要简单机械地重复即可完成工作。布雷弗曼(1978:105)对资本主义工厂的研究发现,资本家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对整个劳动过程进行了“概念与执行”的分离,掌握整套生产技能的熟练工人被改造为只会简单工序的“局部工人”。斯科特和艾约博分别将技术转移和技术重组的概念引入农村社会分析。南宫28官方网站斯科特(2004:463)指出,国家的宏大项目在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农民所拥有的地方性知识与实践技术——“米提斯”被高度标准化和精确性的科学技术所替代。掌权者或项目规划人过分看重这些不尽适宜当地的技术和手段,导致大型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收效甚微。通过对四川夹江县手工造纸业变迁史的历时性考察,艾约博(2016:50)发现技术既具化在实践者的头脑和身体里,也嵌入于自然和人为的环境。技术可以被争夺、垄断,也可以被国家提取、收缴和重新分配,但是,由于其社会性本质,技术的提取与转移都难以彻底成功(艾约博,2016:16-19)。也就是说,技术所附着的社会性预示着它并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基础而存在。王星和周重礼(2023)承袭并拓展了上述经典研究,通过讨论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民的技能重组问题,发现无论是鲜茶叶收购环节从人情互惠到正式契约,还是茶叶加工环节从传统制茶工艺到标准化制作流程,茶农的技能都被降级和替代。我们沿循上述研究的思路,进一步提出农民技能重组的实质上是在技术再分配过程中对技术的知识性、社会性进行剥离,从而导致农民与农业技术在身性的分离。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一方面将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置于乡土社会的情境中进行分析,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方式的变化剖析技术嵌入乡土社会的不同类型;另一方面,本文还将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从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中抽离出来,以呈现农业技术与农民脱节的表现形态及其形成机制。

  本文的田野调查地点河北省稷县是华北地区的一个传统农业县,全县耕地总面积为32万亩,粮食作物常年播种面积约为43.6万亩,主要为“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的耕作制度。根据县志的相关记载,稷县的农耕历史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1949年后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粮食稳产高产,为国家缴纳的商品粮多年名列全省第一,成为闻名全国的商品粮生产基地。1972年,稷县的小麦平均亩产“过黄河”(亩产达500斤),全年粮食平均产量“跨长江”(亩产达800斤),1976年,粮食亩产超过1000斤。改革开放后,由于近郊区位的优势,在中国科学院常山市农业现代化研究所等单位的支持下,稷县在1985年制订了城郊型农业的发展方案,向现代农业迈出了重要一步。2007年以来,在新一轮国家力量的介入下,稷县的农业发展进入快速转型期。伴随着中央政府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农村输入资源,稷县陆续承接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综合整治等多个以平整土地、促进规模经营为目标的涉农项目。2014年,在稷县撤县设区改名为稷区后,随即提出了建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以科技园区为支撑的现代化农业体系,出台了多项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文件,引导鼓励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截至2023年7月,稷县的土地流转总面积为17.1万亩,占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57%,全县一半多的土地由300多家农业科技公司、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本文选取稷县作为案例,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其一,该案例为长时间考察国家、资本、技术和乡土社会、农民的互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个案基础,有助于从动态视角考察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农民的关系。虽然稷县只是华北地区一个普通的农业县,但其农业发展长期受中央政府、科研院所等多个主体的影响,从行政区划的调整到农业发展规划的转变,从传统农业的发展到农业转型的加速,每一次外部力量的介入都会带来农民与政府、资本、技术等关系的变化。正如上文所述,稷县从集体化时期就是国家重视的种粮基地,其经历的农业技术推广历程颇为完整地展现了不同历史时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样态及变迁,可作为观察国家、市场和资本等多重力量影响下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农民关系变化的一个窗口。其二,从农作物类型的代表性和重要性来看,稷县农业生产以粮食作物为主。粮食安全是头等大事,所以,相较于对甘蔗、猕猴桃等经济作物生产技术的讨论(陈辉等,2016;梁栋、吴惠芳,2023),讨论粮食作物生产领域的农业技术变迁更具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其三,从农业技术种类的选取来看,农作物生产的关键环节包括耕地、播种、收获、贯穿生长全过程的植物保护等,植保技术对作物生长期间的病虫害防治、农产品的品质提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相对于机械化耕地、机械化播种、机械化收割等技术的相对成熟与应用的广泛性,以绿色防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植保技术正在稷县大力推广,因此,本文将以稷县的植保技术推广项目为例,深入探讨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农民的关系变化。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文所说的“技术剥离”主要是通过植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来呈现,但并不意味着农业生产的其他环节就不存在这一现象。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生产过程中耕、种、收环节的机械化起步较早,水平较高(焦长权、董磊明,2018),稷县在2017年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第二批率先实现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2018年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58.49万千瓦,主要粮食作物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100%。大量研究发现了耕、种、收环节所显露的技术与农民关系的变化: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和农机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农民对于耕地、播种、收割等农业生产性技术服务的购买已经成为常态(韩启民,2015;陈义媛,2019b;李虹韦、钟涨宝,2020)。相比而言,植保方面的机械化相对落后,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植保技术将成为仍由农民亲身掌握与应用的为数不多的农业技术之一。综上所述,本文将基于稷县植保技术的案例展开深入分析,揭示寓于农业转型过程中农业技术与农民脱节现象背后的技术剥离机制。

  本文的经验资料主要来自笔者2019年7—8月和2022年3—4月在河北省稷县的实地调研。笔者主要围绕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对该县及其所属乡镇的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合作社负责人、农资零售商、农民等对象进行深度访谈,并多次跟随政府工作人员下乡,通过参与观察的方式见证了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技术项目的实施过程。此外,笔者还查阅了地方县志、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会议记录以及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文献和数字资料。

  在政府、科研院所和市场等外部因素的介入和影响下,稷县的农业技术推广、扩散的方式和供给主体都在不断变化。本部分从技术嵌入的视角出发,通过梳理分析1949年以来农业技术推广与扩散变迁的机制,呈现稷县在技术推广过程中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关系的动态演变,并重点探究技术在嵌入社会的不同模式时农民与技术的关系变化。

  1949年以后,面对巨大的粮食生产压力和复杂的国际形势,国家确立了以技术促生产的农业发展思路。从1951年起,中央政府围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并通过科层组织体系的建立打通技术推广与扩散的渠道,推动农业技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在乡土社会的扩散。在此背景下,稷县不仅成立了农业建设科、农业技术推广站等主管农业生产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门,还围绕技术推广形成了“县—社—村—队”垂直到底的四级农业科学网的整体格局。农民完全接受并积极应用自上而下推广的技术。

  种子、化肥和农药都由政府分配,村里的农业队长和技术员教我们怎么使用,用多少量,用这个有什么好处,都给我们说得清清楚楚。(农民CYH,访谈时间:2019年8月20日)

  在这一阶段,技术的推广与扩散遵从国家支配的逻辑,政府是唯一的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同时,这一时期政府推广的磷肥、氮磷混合肥等优质高效的农资产品与作物移栽技术、小麦绣病防治技术等农业技术都依托于农民的亲身实践应用于生产。由此可见,技术在实现了与乡土社会组织嵌入的同时,农民也实现了对于技术的习得、掌握,并内化为自身的农业生产技能。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不仅对农村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更成为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水岭,深刻改变了农业技术推广的运作机制。随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历经多轮“下放”与“上收”改革而遇到障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出现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乡镇农业技术员在乡里开工资,都是以乡里的中心工作为主,技术方面的工作只能抽空做做。(农业局LRJ,访谈时间:2019年7月6日)

  在此背景下,农业技术推广日渐显现经营性的性质,以销售农资为主、提供技术咨询为辅的基层农资市场承担起农业技术推广的重任。基层农资市场因其便民性与固有的熟人关系而深受农民青睐,农民或根据作物生长节点定期到农资零售商店购买农资并进行技术咨询,或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随时来让农资零售商“把脉看病”。这一阶段的政府统管力度松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功能不断弱化,市场力量逐渐在技术推广中占据主导地位,基层农资市场作为中坚力量促成了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有机联结,推动农业技术依托农资零售商以市场嵌入的方式进入乡村社会。更为重要是,农民能够在农资零售商店购买农资的同时获得农资零售商提供的最新农业技术,并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农业技术仍然与农民保持着紧密的在身性关系。

  随着农业转型进入加速期,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稷县的发展壮大,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再次发生变化。在农业转型背景下,大力推动土地流转、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稷县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战略举措。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使农资零售商的经营活动陷入困境:规模主体的农资需求量较大,但不会从农资零售商处购买农资,而是直接对接厂家以获得最大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农资零售商店的数量因农资销售量的不断下降而逐年减少,尚在艰难维持经营的农资零售商的主要目的已经不在于赚取利润,而在于通过“仍然开着门”的形式将往年的“赊账往回收收”。

  与此同时,2000年以来,面对农村税费改革导致的基层财政“空壳化”的状况,国家建立了自上而下的财政资金再分配制度(渠敬东,2012),即以项目的方式下拨专项资金,以解决基层政府公共物品供给能力弱化的问题(陈家建,2013)。就农业发展而言,随着惠农项目的下乡,农业技术也以项目的方式加以推广。然而,当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制”的形式运作时,现代农业技术天然与资本结合,当地的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植保方面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越来越多地转由资本雄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在这一阶段,农业技术嵌入社会的形态和机制由基层农资市场为主导向以资本为核心驱动力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大量资本投入形成的项目实施能力获得农业技术的推广项目,并通过作业服务的方式使项目落地,实现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资本嵌入。这时,农民不再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接受者和技术的实践者,而只是购买技术服务:“我们只负责掏钱,他们用什么农药、用多少量都无所谓,只要有效果就行”(农民XGY,访谈时间:2019年8月15日)。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阶段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嵌入不再依托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而实现。

  总之,从集体化时期的国家力量主导,到市场化改革时期的基层农资市场推动,再到农业转型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农业技术分别以组织嵌入、市场嵌入、资本嵌入的方式进入乡土社会并应用于生产。从前两个阶段来看,虽然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从政府转变为农资零售商,技术推广的性质从公益性转变为商业性,农民获取技术的方式从无偿获得转变为有偿购买,但农业技术都能到农民手中,并通过农民的农事实践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农民也在实现对农业技术的习得与掌握的同时,仍能保有农业技术的使用主导权。当进入第三阶段,即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形式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时,农业技术的运作机制被重构,农民更多通过现金购买的方式获得技术服务,习得并掌握具体的农业生产技术不再构成务农的充分条件,农业技术对于农民的在身性被解构。

  〇本文原载于《社会》2024年第4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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